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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针对的销售对象是个人,而药品批发企业不能将药品销售给个人,而是应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   如果要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抗生素制剂等,经营药准字的药品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应用行业



药品批发零售许可证行业应用:主要是药品批发企业如医药公司和药品零售企业如药店


申请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处方审核、药学服务等工作。


  (3)具有专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具有采购、验收管理功能、储存管理功能、销售管理功能等。


  (4)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基本的药学知识。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6)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并具有相应的办公区及辅助用房;具有符合规定的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符合商业用途等规定要求;按照规定要求设置仓库;


  (7)具有向公众提供24小时药品销售服务的能力。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的非法人门店应达到(含)1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库房应实施信息化管理,面积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库房应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相应设施,其中零货拣选货位不少于1200个。


  (5)具有专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除具备采购、验收、储存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信息广播等功能外,还应与配送中心、各门店联网,能够全面控制配送中心、连锁门店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



所需材料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药品零售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药学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聘用证明原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6.《同意筹建通知书》;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办理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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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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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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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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