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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演出剧节目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将文化产品登载 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 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演出剧(节)目和表演是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主要包括综艺 晚会、音乐剧,实景演出,演唱会、音乐会、话剧、歌舞剧、戏曲、综艺、魔术、马戏、时装表演、民俗文化舞蹈等。 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是指将演出剧(节)目和表演过程通过数字化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 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录音、录像作品。


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运营游戏需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非游戏产品需100万人民币

3、不少于8名计算机专业本科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企业需具备运营所需的设备及工作场所

5、企业需具备完整的业务发展计划及运营管理措施;

6、拟计划开展业务需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7、拟计划开展游戏产品业务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8、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所在地文化单位的企业总量、企业结构和企业布局等当地政策规划。


办理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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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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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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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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