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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针对的企业类型

    运营性网络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许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法获取利益,供给网络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求办理《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产品是指经过网络出产、传播和流转的文化产品,首要包含:


    (一)专门为网络而出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表演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网络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表演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必定的技术手段制造、复制到网络上传播的网络文化产品。


    网络文化活动是指供给网络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首要包含:


    (一)网络文化产品的制造、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网络上,或许经过网络、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阅读、欣赏、使用或许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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